(2015)铜民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家冰与许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冰,许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172号原告周家冰。被告许鹏飞。原告周家冰诉被告许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冰、被告许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家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2日,被告许鹏飞因运营长途货车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为1个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10000元现金。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1000元。2015年3月7日,被告许鹏飞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欠原告的9000元到2015年12月份还清,每月还1000元,每个月8号给钱。被告许鹏飞在欠条上签字并摁手印。但该欠条中的还款计划并未实际履行,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借款2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借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许鹏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元及利息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许鹏飞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同意还款。经本院审查,被告许鹏飞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许鹏飞偿还借款本金8800元、利息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家冰借款本金8800元,利息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常江红人民陪审员 朱玉英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