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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与廖启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廖启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娄冬虎。委托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启兴,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启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上海闵行盛隆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静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