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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643-1号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自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南官进出口有限公司、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落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358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1第00266号)宗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泰隆街358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1第00266号)宗地面积为1368.**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单进行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冻结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获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