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81号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1998047-6。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守卫,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8030014-1。法定代表人:严宗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安徽神松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