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