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蔡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强,蔡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61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蔡红云。申请执行人陈建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蔡红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红云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红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红云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999号(万鑫.水晶城)B栋22-3号住宅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红云所有位于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999号(万鑫.水晶城)B栋22-3号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00079157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