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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菁与陈昌秀、邓超、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068-3号原告徐菁,女,生于1973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勇虎(系原告徐菁之夫),男,生于1965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陈昌秀,女,生于1931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忠成(系被告陈昌秀之干儿子),男,生于1978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邓超,男,生于1986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柳红梅,女,生于1989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邓超(系被告柳红梅之夫),男,生于1986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菁与被告陈昌秀、邓超、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菁于2015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交纳275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1675元,由原告徐菁负担。审判员  刘仕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