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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提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巨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提字第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默蕾,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长苓,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天津巨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巨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6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5年10月27日,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经本院审查,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关 丽审 判 员  李 琪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