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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彭学会、王云飞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会,王云飞,严宁,杨书卫,杨某,韩玉甫,王圣坤,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案外人)彭学会,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韩文举,河北省衡水市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云飞,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严宁,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书卫,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韩玉甫,男,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执行人王圣坤,女,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执行人韩辰朋,男,201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韩辰月,女,201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韩辰朋、韩辰月之母。被执行人韩润涛,男,200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书卫、王云飞、严宁与被执行人杨某、韩玉甫、王圣坤、韩辰朋、韩辰月、韩润涛、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彭学会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彭学会称,深州市人民法院在(2015)深执字第145号、146号、147号案件中,将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的财产,作为韩百杰的个人遗产予以执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故意压低评估价格,严重侵害了彭学会作为圣火橡塑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实体权益,现请求中止(2015)深执字第145号、146号、147号案件的执行,撤销拍卖。依据异议人提供的书面证材和查阅(2015)深执字第145号、146号、147号案件的执行卷宗,查明2015年6月26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杨书卫、王云飞、严宁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生效的(2015)深民初字第245号、246号、247号民事调解书,对在审判程序中2015年5月21日查封韩百杰的遗产,于2015年7月31日依照规定申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进入执行中拍卖程序。另查明彭学会以债权人的身份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轮侯查封,深州市人民法院查封韩百杰的财产。本院认为,案外人彭学会主张,深州市人民法院拍卖韩百杰的遗产,是深州市圣火橡塑有限公司的财产,而不是韩百杰的遗产,侵害了他的债权。但案外人既不是拍卖财产所有权人,又不是继承人,其债权并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故案外人的主张不能排除案件执行;案外人彭学会主张拍卖程序中,价格评估机构与竞买人及竞买人之间存在违法行为,但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彭学会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连合审判员  郝连棣审判员  张敬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