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宝龙与宏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龙,宏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451-4号原告杨宝龙,男,汉族,1946年3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丁振赣,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宏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宏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龙诉被告宏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595元,减半收取8297.5元,由原告杨宝龙负担。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