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聚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晓威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聚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聚 太 供 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张 晓 威 排 除 妨 碍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乾安县聚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德建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9114614-4。法定个代表人:于永华。被告:张晓威,女,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百阖家园小区后侧平房西数第五家。原告乾安县聚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晓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聚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聚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