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阳万家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与王庆君、李宝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家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王庆君,李宝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26号原告:沈阳万家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负责人:崔常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庆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宝荣,女,满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家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诉被告王庆君、李宝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家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