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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5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丽丽与郭洪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546-3号申请执行人:姚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洪峰,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丽丽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洪峰名下的鲁P×××××号奇瑞牌轿车一辆,但该车无法找到。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洪峰名下的位于开发区锦绣花园2号楼1单元142室一套。现该房产暂不具备拍卖评估条件。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3043元,已执行0元,尚欠23043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聊东民初字第4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公共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玮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蔺亚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