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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韩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144号申请人:韩勇。(系被申请人韩文连之子)申请人韩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文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勇诉称,韩文连,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26号6号楼1单元10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由于多年前患有小脑萎缩,经医院检查,靠持续服药控制病情。近年来,由于病情加重,曾于2013年8月2日在德州市中心医院进行医治。现无法说话,吞咽困难,无法站立,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生活无法自理,申请人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韩文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韩文连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韩文连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痴呆。2、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受疾病影响,丧失语言能力,不能做出自己意思表示,且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文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包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韩文连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指定韩勇为韩文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