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静海县水务局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与王福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海县水务局农村自来水管理站,王福启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158号原告静海县水务局农村自来水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刘树玉,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吴金声,职务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凤海,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启。原告与被告供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静海县水务局农村自来水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边永泽代理陪审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