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志臣与李宝海���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臣,农民。被执行人李宝海,农民,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杨志臣与被执行人李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志臣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宝海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审 判 员 赵长虹助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