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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官永梅与米瑞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永梅,米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275-1号申请执行人官永梅,农民。被执行人米瑞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米瑞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无经济来源,长年吃药,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