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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苟某某撤销缓刑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陇刑执字第00024号罪犯苟某某,男,生于1996年3月28日。2013年5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3)陇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陇县司法局于2015年10月9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苟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陇县司法局提出建议称,苟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1、2015年1月-2015年4月,苟某某从未有过周电话汇报和月见面汇报;2、苟某某的定位手机一直在其父亲手中,每次打电话都是其父亲接听,出现人机分离情况;3、每次寻找苟某某都不在规定区域内,外出从未履行请假手续;4、2014年5月22日和2015年5月7日组织的集中学习中,苟某某均未参加,陇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一次;5、社区矫正期间,苟某某未参加公益劳动。司法局工作人员前往苟某某家中寻找,但未果,罪犯苟某某至今未到司法所报到。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苟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苟某某自2013年8月20日被我院交付陇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2015年2月份之后,其活动范围超出规定区域,定位手机一直在其父亲手中,也未按规定参加社区矫正,陇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其家属、监督人查找,至今未果,经与其父谈话,其父讲现在也联系不上。期间,陇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警告决定书、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苟某某日常表现情况的反馈、苟伍会谈话笔录。本院认为罪犯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参加社区矫正及向陇县司法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且下落不明时间长达半年以上,致使社区矫正落空,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苟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苟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起止日期本院另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炳君审 判 员  魏宏玲代理审判员  李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