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席应东与范明、林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应东,范明,林少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310号原告席应东,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林联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明,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少青,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应东与被告范明、林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明、林少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应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席应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