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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克平等与赵庆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克平,马淑云,赵庆凯,马长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高克平。原告:马淑云。被告:赵庆凯。被告:马长连。委托���理人(特别授权):齐邦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凡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克平、马淑云与被告赵庆凯、马长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克平、马淑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克平、马淑云撤回对被告赵庆凯、马长莲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克平、马淑云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