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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夏、程子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3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程文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志斌,系该公司蕉充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夏,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子龙,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前园厚底窑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7503220010。被执行人胡亚灵,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前园厚底窑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76110250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皖休公证字第238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汪夏、程子龙、胡亚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64079.75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9041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程子龙、胡亚灵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117号1幢1号(房地权黄(昱)字第16888B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