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崔某乙。申请执行人崔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某乙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崔某乙银行存款20000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崔某甲20000元,扣缴执行费4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景阳审 判 员 侯文英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