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宿国柱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宿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21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萍、王惠娟,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宿国柱,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国柱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以被执行人宿国柱违法生育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4)1157号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774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4)1157号征收决定,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宿国柱送达征收决定书,至2015年10月10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本院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