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亚镇与张碧和、李泽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镇,张碧和,李泽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002-1号申请执行人陈亚镇。被执行人张碧和。被执行人李泽豪。申请执行人陈亚镇与被执行人张碧和、李泽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碧和、李泽豪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亚镇;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0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