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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李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李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曲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娟,女,生于1981年4月8日,汉族,浙江大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区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现住济南市。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