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欧凯利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欧凯利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2656号原告北京欧凯利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669号西院。法定代表人孟玉波,总经理。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原东环路)。法定代表人王洪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欧凯利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欧凯利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四十六元,由原告北京欧凯利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千一百二十一元退还原告北京欧凯利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