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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柳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玉辉与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798号原告郭玉辉,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潘新华。原告郭玉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仙客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