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谭迎秋诉谭白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迎秋,谭白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955号原告谭迎秋,男。委托代理人杨世和,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谭白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迎秋诉被告谭白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迎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迎秋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谭迎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迎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迎秋负担。审 判 员 刘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