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仕银与王怡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银,王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李仕银,男,生于1954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巴中市巴州区寺岭乡安家坝436号。被执行人王怡敏,男,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东青镇东裕村2组46号。本院在执行李仕银与王怡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怡敏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启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