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曾树平故意伤害、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35号罪犯曾树平,男,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作出(2006)曲中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树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9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1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卢艳霞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曾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树平系主犯、累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九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2月10日止。罪犯曾树平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其间成功制止他犯自杀,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立功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树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树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