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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景昌诉王丽娟许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昌,许立光,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212号原告任景昌,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许立光,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丽娟,公务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昌诉被告许立光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按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景昌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刘宝胜人民陪审员  仲伟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