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景昌诉王丽娟许立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昌,许立光,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212号原告任景昌,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许立光,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丽娟,公务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昌诉被告许立光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按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景昌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刘宝胜人民陪审员 仲伟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