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乔德全与史汝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金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汝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德全。委托代理人贾绍明,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广京,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汝峰因与被上诉人乔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刘昭阳担任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仁珑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汝峰,被上诉人乔德全的委托代理人郭广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德全在一审中诉称:2014年12月1日,史汝峰以无款为由向乔德全借款人民币43000元,当时承诺在2015春节前(3月18日)全部还清,其在还款人民币10000元后,其余人民币33000元,乔德全多次索要,史汝峰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史汝峰支付借款人民币33000元,诉讼费由史汝峰承担。史汝峰在一审中辩称:2014年11月29日下午,借条上的担保人李超叫史汝峰去滨河新村14号楼去赌博,并且借给史汝峰高利贷,三千元收500元的利息,共借给了史汝峰43000元。2015年5月13日,在路上遇到乔德全,乔德全让史汝峰还钱,双方起了争执,史汝峰被打伤,后来史汝峰报了案,青岛路派出所有卷宗证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史汝峰给乔德全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乔德全,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正(43000.00)期限春节以前还清下午还壹万正(10000.00)2014年12月1号史汝峰担保人:李超。后乔德全向史汝峰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史汝峰支付借款33000元,诉讼费由史汝峰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史汝峰拖欠乔德全借款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乔德全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史汝峰申请证人史某出庭作证,因该证人与史汝峰系朋友,仅凭该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系用于赌博,故对史汝峰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史汝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乔德全借款人民币3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85元,由史汝峰负担。宣判后,史汝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史汝峰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11月29日下午,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及担保人李超欺骗,被二人领至滨河新村14号楼赌博,期间二人逼上诉人借被上诉人高利贷赌博,并让上诉人出具了借据一张。上述事实证人史某能够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有悖事实与法律。本案借款的事实性质违法,不应得到保护。被上诉人先诱骗上诉人参加赌博,后又提供资金,其与担保人李超恶意串通,骗取上诉人出具借据,参与赌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该借款性质违法。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乔德全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属于恶意上诉,应予驳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2014年11月29日,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及担保人的欺骗赌博出具了借据,与借据时间2014年12月1日不符。一审庭审中,上诉人陈述受乔德全等6人胁迫;证人陈述在被上诉人车上出具的借条,在场的人有上诉人、被上诉人、李超和证人4个人,被上诉人有两辆车到上诉人家胁迫上诉人出具借条。上诉人前后陈述及证人的陈述相矛盾,说明上诉人在说谎,于事实不符。如果2014年11月29日,被上诉人及担保人坑过上诉人,上诉人不会再与担保人李超玩。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微信显示,2014年12月3日上诉人与担保人李超还在一起,且上诉人在12月7日一天输了6万元,12月12日上诉人与李超发生了冲突。说明被上诉人没有与李超合伙坑过上诉人,上诉人输钱与给被上诉人打条的时间不符。据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产生赖账的可能。上诉人史汝峰称,当时还不知道被上诉人与李超合伙作局骗上诉人的钱,后来听朋友说他们是合伙作局骗钱的,上诉人才知道被骗,所以上诉人就再没有还钱。二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张某到庭作证称:史汝峰输钱的时间是2014年11月份,具体哪天证人记不清了。证人张某和史某、史汝峰、乔德全、李超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在滨河新村推牌九、打扑克,证人张某输了五六千,史汝峰当天输的多,连乔德全和李超借给他的钱连自己的钱一共输了四、五万,筹码2000、3000、5000元一局。我们当时是在一块,散局一块走,中途走是不允许的。输钱的话乔德全和李超可以借给你再玩。过了一二天,在威海东路史某、李超、乔德全、史汝峰和证人张某,他们开车到我们村要钱,先找的证人张某,再到史汝峰家。证人张某还了5000元欠款,在借款的时候扣了600元的利息,实际上给了证人张某4400。他们当时跟史汝峰要钱,史汝峰说没钱,乔德全和李超逼着史汝峰打借条,不打条不行。证人张某从10月份开始参与,到滨河新村三次,南龙湾庄二次。是李超介绍证人去的,不到两个月总共输了三万多,当时没觉得被骗,证人听朋友说他们都是骗子,后来证人就再没去。乔德全和李超是社会上的,证人害怕打击报复没有报警。上诉人认为证人张某说的是实话。被上诉人认为证人张某的证言不实,证人说他不敢报警怕打击报复,今天出庭就不怕打击报复,如果被别人坑了肯定会报警,也不会多次参与赌博还输了好几万。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通知被上诉人要求其本人于2015年10月22日到庭参加庭审接受调查,如不到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代理人在开庭时才称,乔德全有业务商谈不能到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于违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在与被上诉人和保证人李超一起赌博时向被上诉人所借,用于了赌博。对于借款是否用于赌博,双方产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的规定,本院通知被上诉人乔德全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被上诉人乔德全未经本院许可,未到庭接受调查,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方证人史某、张某分别在一、二审中出庭作证,证明该笔借款系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及保证人李超一起赌博时所借赌资。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以借贷的形式向上诉人提供赌资,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必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乔德全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上诉人乔德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