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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廖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0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外号“小祥”,无业;因本案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廖某结伙王元体、黄九英、张清宇、罗平、罗富洪、郑刚、钟灵山(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塘湾村李祥明(已判刑)的出租房棋牌室中,纠集唐某、郭某、贺某、任某乙、陈某等人,以麻将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3次。在赌博过程由胡勇、张聪、蔡小波、罗维(均已判刑)等人抽头、洗牌,由张冬梅、龙保霞、朱新芳、朱正霞、郝清梅、黄官明、张新国(均已判刑)等人放资,抽头、放资获利共计34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元体、胡勇、张聪、黄九英、张清宇、罗富洪、钟灵山、郑刚、罗平、龙保霞、罗维、蔡小波、李祥明、张新国、黄官明、郝清梅、朱正霞、张冬梅的供述,证人王某、张某、陈某、李某甲、任某甲、贺某、黄某、任某乙、刘某、唐某、郭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廖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边建芳人民陪审员  徐亚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