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仁飞与李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健,张仁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健。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德波,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飞。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健因与被上诉人张仁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朱见晓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健委托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张仁飞委托代理人兰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仁飞在一审中诉称,其与李健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按约定向李健缴纳了转让金50000元,彩票款13252元。在经营过程中,平度体彩办告知李健无权转让,并因李健违规被体彩办停机整顿。后其多次找到李健协商,要求李健返还体育彩票转让金、彩票款,但李健以种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拒不返还,严重侵犯了其经济利益。综上,李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方式,将不能转让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无效,判令李健立即返还体育彩票转让金50000元,彩票款13252元,合计63252元,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李健在一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张仁飞主张返还转让金及彩票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14日,张仁飞与李健签订《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李健将其申请的终端号03039的体育彩票销售站以50000元(含3个月房租)价格转让给张仁飞。同日,张仁飞付给李健转让金50000元、彩票款13252元(含8129元的刮刮彩票)后开始经营。自2015年3月14日至4月15日,张仁飞销售彩票金额68728元,按7.5%取得经营利润为5154.6元。2015年4月16日,平度体彩办以不参加大乐透培训为由给予停机整顿,张仁飞至今再未经营。2015年5月19日,平度体彩办主任苗军出具证明,内容为:平度体彩03039终端机到目前为止业主为李健。该终端机型号为高腾3000,使用年限至2014年底,正在处于更换终端期间。任何转让过户将不得进行。原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1月20日,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甲方)与李健(乙方)签订《山东省设立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协议书》,授权李健代理销售电脑体育彩票。协议书第二条第3项约定:“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甲方销售设备及有关物品款项后即取得销售设备及有关物品的所有权和在指定地点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授权。乙方承诺不更改终端售票软件,不将终端设备请非甲方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不擅自转让销售终端设备。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需转让销售设备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撤点、设点手续。此项承诺为确定,不可撤销的。”原审法院还查明,李健交付给张仁飞的物品有终端机一台、二维枪一支、8129元的刮刮彩票、IBM1.6T笔记本一台、1.5匹挂机空调一台、监控器一个、桌子二张、椅子三把、茶几二个、刮刮乐的展示柜一个、走势板五块、门头LED板一块、长虹42寸彩电一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一张(卡号62×××06)、网上手机银行U盾一个。另外,李健还向张仁飞交付从省里定购的4800元刮刮乐彩票,张仁飞支付给李健现金800元,出具了4000元欠条一张。原审法院认为,《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本案中,终端号03039的体育彩票销售站登记的业主是李健,李健是受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销售彩票,系彩票代销者。《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不得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而《彩票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五条、第十条六规定主要对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之间的委托代销关系以及彩票销售场所、彩票销售的禁止行为等作了规范,属强制性规范。故张仁飞、李健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李健收取的转让金50000元、彩票款13252元应返还给张仁飞,张仁飞取得的物品应当返还给李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张仁飞转让金50000元、彩票款13252元、定购的彩票款800元;二、张仁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李健经营利润5154.6元、定购的4800元的刮刮乐彩票、8129元的刮刮彩票、终端机一台、二维枪一支、IBM1.6T笔记本电脑一台、1.5匹挂机空调一台、监控器一个,桌子二张、椅子三把、茶几二个、刮刮乐的展示柜一个、走势板五块、门头LED板一块、长虹42寸彩电一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62×××06)、网上手机银行U盾一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1元、邮寄费60元,共计1441元,由张仁飞负担725.5元,李健负担725.5元。原审判决宣判后,李健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李健上诉称,一、店铺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原审法院误将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理解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未能准确把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法律适用。《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彩票代销者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只针对彩票代销者,而非针对双方当事人。禁止单方的规范是作为对该方当事人的“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规定一方应负该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政法上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不需承担行政法责任,违反此类规范后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二、上诉人与体彩中心之间的协议仅适用于签约双方,相关约定不能作为本案店铺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第03039号终端机并非《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而是由上诉人全款买断,属于上诉人的私人财产,其转让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协议中尽管有未经同意不得转让的类似约定,但该约定仅仅是要求转让过程中需要“征得体彩中心同意”而已,并未约定“转让行为”绝对无效,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约定仅约束签约双方,即使上诉人违反了该约定,也不能作为被上诉人请求合同无效的理由。体彩中心苗军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说明“(03039号)终端机正出于更换终端期间,任何转让过户将不得进行”,该证明明确表明了体彩中心的态度,那就是在更换终端期间不得办理“过户”,终端更换结束后方可办理过户更名手续,这在诉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第十条也有相关约定“经营中更新机器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过户”,该约定足以证明双方均认可机器可以更新,且为此给上诉人设立的合同义务是“协助乙方过户”。事实上,上诉人经营的03039号投注机也是由上手生军杰转让而来,也是通过体彩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三、即便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面也做出了错误裁决,对双方承担的缔约责任作了错误分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被上诉人张仁飞辩称,一、转让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16条、第41条以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片面的认定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管理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法的规定,是对法律的误解,是不成立的。二、被上诉人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3小项明确规定,未经体彩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在签订合同后,体彩中心还是通知上诉人参加学习培训,显然双方转让未经体彩中心同意,该协议第四条第四小项明确规定使用期限2008年6月-2014年12月底,到期后该设备报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转让的彩票机是报废的设备,证实认定无效也是正确的。三、本案所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被上诉人提出合同无效要求上诉人返还转让款,上诉人拒不接收彩票站,拒不返还转让款,故造成一切损失均是上诉人造成的。四、因上诉人违法违规,不服从体彩中心的管理,该彩票站在一审中已被予以停机。综上,足以证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二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上诉人李健(转让方、甲方)、被上诉人张仁飞(受让方、乙方)签订《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以自己名义申请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申请的体育彩票销售站点为03039,登记人李健,销售站点店铺地址山东省平度市红旗路69-7号,店铺房屋系从印刷厂处租赁。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还包括3个月的房屋租金,彩票的机器一台等设备。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房东同意甲方转让店铺,甲方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租金6500元。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该租赁合同,租金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直接由乙方支付给房东,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壹仟元,该押金归乙方所有。第三条乙方经营中若有必须甲方协助,或体彩中心需甲方出场的,甲方应无条件协助;如乙方想再次转让此店铺,甲方应协助乙方。第四条乙方在2015年3月14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大写五万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房东的3个月的房屋租金。第五条乙方以甲方名义经营,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或所做违法行为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七条遇国家征用或拆迁店铺,或体彩中心收回店铺经营权等事项,所有相关补偿归乙方。第八条如果因政策原因体育彩票中心需甲方自己收回经营权,甲方须返还乙方转让金。第九条甲方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06)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由乙方管理到过户为止。第十条经营中更新机器时,甲方须协助乙方过户。双方签名并签署日期2015年3月14日。原审法院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青岛市电脑体育彩票投注站停机申请表》,内容显示,终端号:03641、03350、03423、04654、03039、03349,业主姓名:于云江、栾春艳、李华宇、李健、付效安,申请日期:2015年4月16日,停机时间: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8日,停机原因:不参加大乐透培训,停机整顿。申请人平度体彩办。苗军。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李健与被上诉人张仁飞签订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签订转让合同后,上诉人交付了店铺、设备以及银行卡和手机银行等设施,被上诉人支付转让款、接受了上述设施并经营了一个月,各自履行了约定的交付义务。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方式,将不能转让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也认定无效。本院认为,双方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内容并不完全按《彩票管理条例》规定来签订的,系非典型的彩票销售转让合同,同时还涉及到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理解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问题,本案的转让合同应有效合同。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上诉人“经营中若有必须甲方(上诉人)协助,或体彩中心需甲方出场的,甲方应无条件协助;如乙方(被上诉人)想再次转让此店铺,甲方应协助乙方”、第五条约定“乙方以甲方名义经营,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或所做违法行为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从此约定看,上诉人交付被上诉人店铺后,被上诉人可以上诉人名义经营,是不需要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因此约定了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因被上诉人就是以上诉人的名义在经营,体彩中心的通知就应该通知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体彩中心未通知其参加培训学习就是不同意转让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06)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由乙方管理到过户为止”、第十条约定“经营中更新机器时,甲方须协助乙方过户”,从此约定看,上诉人将银行卡和手机银行交付被上诉人使用到过户为止,而过户的条件是“经营中更新机器时”,平度体彩办主任出具的证明也证实,本案终端机使用年限至2014年底,正在处于更换终端期间,任何转让过户将不得进行,涉案店铺因处于更换终端期间,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2015年3月14日签订转让合同时就知本案终端机使用年限至2014年底,但上诉人又使用了三个多月,被上诉人接收后也使用了一个月,被上诉人认为接收的终端机是报废的,证实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从整个合同内容看,明确店铺房屋系从印刷厂处租赁,包括3个月的房屋租金,上诉人应保证房东同意转让店铺;约定了水电费的缴纳问题以及上述第一、二条约定的内容,看不出上诉人存在欺诈问题,被上诉人也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欺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方式将不能转让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四,从平度体彩办对被上诉人经营期间停机处罚看,系因“不参加大乐透培训”而实施的,停机时间是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8日三天时间,并非不让被上诉人经营了,由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从表面看系对上诉人的处罚,出现上述情况后,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实与平度体彩办交涉过,也无证据证实与上诉人联系过要求上诉人履行协助义务,并不是因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进行的处罚。第五,从《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本案中,终端号03039的体育彩票销售站登记的业主是上诉人,受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销售彩票,系彩票代销者,但“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并不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已出售给彩票代销者,即上诉人,与第十六条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的规定更多是从彩票行业管理的角度规定的,且是不得擅自转让,经彩票管理中心同意可以转让,因此上述规范应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上诉人虽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但不能导致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认为违反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03039的体育彩票销售站的房屋系上诉人租赁的,使用权属于上诉人;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系上诉人缴纳费用购买的,更新设备还需要再缴纳费用;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对体育彩票销售站经营权的全面转让,上诉人虽无全面的处分权,但参照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也不能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合同无效,要求上诉人返还双方已交付的财产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张仁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1元、邮寄费60元,共计1441元,由被上诉人张仁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上诉人李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见晓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彭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