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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眭花琴与被执行人王晓军、陈萍芳、陈建荣、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花琴,王晓军,陈萍芳,陈建荣,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1897号申请执行人眭花琴。被执行人王晓军。被执行人陈萍芳。被执行人陈建荣。被执行人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后巷镇济德村。法定代表人陈建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眭花琴与被执行人王晓军、陈萍芳、陈建荣、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王晓军、陈萍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眭花琴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8316元,并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按本金20万元、年利率26.4%计算逾期利息;被告陈建荣、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王晓军、陈萍芳、陈建荣、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晓军、陈萍芳、陈建荣、江苏洋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资产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企业已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现下落难以查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居住地和下落。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名下资产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企业已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现下落难以查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居住地和下落,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戴志忠执行员  戎光庆执行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 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