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督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中华、刘翠英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中华,刘翠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317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胡中华,男。被申请人刘翠英,女。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申请人胡中华、刘翠英偿还其借款2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中华、刘翠英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142元,由被申请人胡中华、刘翠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