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22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黄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在本院起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秀萍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白青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