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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22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黄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在本院起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秀萍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白青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嘉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