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蒋华与郎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蒋华。被告郎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诉被告郎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蒋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华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