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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蒋华与郎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蒋华。被告郎纪。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诉被告郎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蒋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华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