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新禄与周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禄,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禄被执行人:周杰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杰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