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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晴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小路申请执行杨光书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晴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路,女,1975年4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被执行人杨光书,男,1969年12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3)晴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小路申请执行杨光书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杨小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杨光书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光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有存款合计3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取杨光书在你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殿明审 判 员  张明昌代理审判员  胡 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力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