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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自鉴与黄可健、唐雪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鉴,黄可健,唐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904-1号申请执行人黄自鉴,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黄可健,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唐雪梅,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共8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并存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可健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素龙信用社账户及被执行人唐雪梅在中国农业银行罗定素龙支行账户的存款在8050元范围内划拨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