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男,汉族,现住四川省青川县茶坝乡。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素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