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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男,汉族,现住四川省青川县茶坝乡。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由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素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