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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于存顺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13791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2015)平民初字第06372号立案受理原告于存顺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于凤强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因该特殊原因,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此案,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于凤强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为于存顺诉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