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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尚彬与赵宇航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尚彬,赵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14-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郑尚彬。被执行人赵宇航。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5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宇航所有的川E*****丰田轿车。现因该车作价4.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郑尚彬抵偿债务。依照《》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宇航所有的川E*****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