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尚彬与赵宇航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尚彬,赵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514-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郑尚彬。被执行人赵宇航。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5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宇航所有的川E*****丰田轿车。现因该车作价4.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郑尚彬抵偿债务。依照《》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宇航所有的川E*****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