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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道湘,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熊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缴纳。审 判 员  雷中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喻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