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汉)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张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汉)民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被执行人张殿刚。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