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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汉)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张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汉)民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被执行人张殿刚。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生产队,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