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恢复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旺民、王领超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恢复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何旺民,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早盛镇北街村,被执行人王领超,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渭滨办过塘村。本院在执行何旺民、王领超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2005)咸秦刑重字第0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人王领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何旺民经济损失6058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恢复字第0019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书 记 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