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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马冠铧、梁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张孝标被执行人马冠铧,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瑗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马冠铧、梁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马冠铧、梁瑗珍应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57284.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并应缴纳诉讼费5214元,申请执行费375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被执行人马冠铧所有且已对本案借款设置抵押担保的位于容县容州镇金珠街大井巷11号4层套房【国有土地证:容国用(2010)字第17100930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建筑面积129.10㎡,套内建筑面积104.64㎡】以人民币310000元价格变卖给范海成、罗英。所得价款扣除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57284.6元,利息20784.76元(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受理费5214元,执行费3759元,共计287042.36元。余款22957.64元(该款转由郑钦锋申请执行马冠铧民间借贷案处理)。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