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五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与金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金卫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后革镇堡村。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东,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卫。委托代理人:杨爱洁,大连金州新区卓尔口腔门诊医生。原审原告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金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太平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理员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