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执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伟光与杜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光,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执字第007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光。委托代理人焦胜奎,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光与被执行人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张伟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伟光与被执行人杜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伟光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杜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伟光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 锋执行员 胡益新执行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兆晖 来源:百度“”